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黑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黑河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央东大街365号
第 三 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的颁发毕(结)业证书。符合《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第五条相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专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来源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按照招生计划数1:1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地区,投档考生应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审核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二)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准,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三)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投档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三科之和。
其他省份科目顺序为:历史类(文史类)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其他三科之和;物理类(理工类)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其他三科之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二)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其所在省的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总分(不含照顾政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
艺术类、体育类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排序原则同上。
按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只能在同一个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没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含师范)、翻译(英语方向)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单科成绩不作具体要求。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含师范类)、应用化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美术学(师范类)、绘画、工艺美术、环境设计、视觉长达设计、化学(含师范类)、应用化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
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师范类)、物联网工程;
4、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对于“患有部分疾病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考生”须慎重报考相关专业,具体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黑河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对应届学生到基层就业给与相应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外,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积极筹措自有及社会资金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录取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六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6-6842222、0456-6842777
学校网址:http://www.hhhxy.cn
招生网址:http://zsxx.hhhxy.cn
招生就业处监督电话:0456—6842224
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0456—6842287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咨询过程中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后实施,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