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刑警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IPUC。
第四条 刑警学院办学地点为:
(一)塔湾校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二)白山路校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号;
(三)蒲河校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116号。
第五条 刑警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
刑警学院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入选“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10个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刑警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刑警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专业如下: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均为公安专业。
第九条 刑警学院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或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分省份、分选考科目要求(或科类)、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鉴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
第十条 刑警学院招生来源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刑警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报考刑警学院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开展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并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为考生高考报名所在省份)。
第六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十二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测评。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以及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刑警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一)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8个专业,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3个专业,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七条 刑警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刑警学院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刑警学院对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款相同。
第十九条 刑警学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刑警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二条 刑警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 刑警学院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具体职位选择规则由有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刑警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7个专业48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4个专业52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刑警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刑警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刑警学院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专业培养需求和校区资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刑警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刑警学院纪检监察处联系电话:(024)86982954。
第三十二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二)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cipuc.edu.cn;
(三)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四)学校官网:https://www.cipuc.edu.cn;
(五)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s://zsjy.cipuc.edu.cn;
(六)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七)学校招生办微信小程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
第三十三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